列舉房貸利息,須留意貸款目的。國稅局官員表示,在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時,只能以「購屋」目的的部分貸款為限。如果是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,僅針對原始購屋貸款的未償還部分的利息支出列舉扣除,不能涵蓋增額貸款的利息支出。

 

隨著近幾年房貸利率走低加上台股交投熱絡,不少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、並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以增加貸款金額,試圖用更多銀彈在資本市場中獲利。不過,官員提醒,如果是非購屋相關的增貸、換約等利息支出,都不得列舉為房貸利息支出。

依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如果要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,該貸款應是以「購屋」為目的且為自用住宅,每戶一屋為限、上限額度為30萬元。官員表示,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已辦妥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。

在申報列舉房屋貸款利息扣除額時,民眾的證明文件須有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,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、所有權人、房屋所有權取得日、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,以證明自住宅的購屋貸款金額。

官員舉例,曾有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1,000萬元,再以房屋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、貸款金額增加到1,400萬元,並以該金額的年利息1.9%列舉扣除26.6萬元,但遭國稅局駁回,因其中400萬元並非最初「購屋」貸款。最後民眾還是只能列舉原1,0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19萬元。

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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